公司合同约定员工每月工资为4200元但员工与总公司领导口头约定月薪为1.6万元当员工离职时公司却拒绝支付之前未发放的部分工资这钱还能要回来吗?
2021年3月,小孙入职盛强公司。盛强公司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200元或超过4200元。2021年4月,总公司股东老周就与小孙口头约定的薪资问题签发了一份文件,载明“小孙薪资待遇为1万元,另外6000元在年底作为奖金发放”。小孙于2022年3月离职,多次向公司提出结清工资差额5.4万元并申请仲裁,仲裁对该诉求予以驳回,小孙遂起诉至海安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查明,总公司有制度明确规定“总公司下发的文件子公司必须无条件执行”。工作期间,盛强公司作为子公司按每月1万元的标准支付了小孙的工资。2022年4月,盛强公司出纳转账给小孙1.8万元。庭审中,小孙表示该款项是2022年1至3月的工资差额。盛强公司辩称,首先,原告薪资标准为每月1万元,并非1.6万元。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薪资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被告已足额发放原告工资,且经过仲裁裁决驳回了小孙的诉求。其次,被告作为独立的子公司,原告应当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确认薪资标准,而不是与总公司的股东确认。最后,原告与公司出纳之间的转账系私人转账,与被告无关,且该出纳员已从被告处离职。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盛强公司每月实际发放小孙的月薪工资基础是1万元,远远超过劳动合同约定的4200元,虽然盛强公司抗辩出纳转给小孙的钱系私人转账,但与聊天记录反映的事实不符,故对其抗辩不予认可。且总公司的制度有明文规定,进一步印证了应该执行总公司股东签发的文件。故法院判决盛强公司支付小孙工资差额5.4万元。一审判决后,盛强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后经调解,双方一致同意支付5万元结案。